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及合伙企业份额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而具体到个案,不同类型的股权、份额的分割方法也有所区别,以下是不同类型股权、份额的分割方法总结:
一、上市公司股票分割
上市公司股票因其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且其价值也可根据交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分割的难度较低,且操作简便。对于双方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2条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这点毫无疑问。但在实务中,因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高,且其股权价值往往也较难认定,尤其是一方或公司拒绝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等审计或评估公司价值的必要资料时,法院往往因无法确定公司价值而无法进行分割,有些法院甚至在离婚案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予处理。
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确有一定的操作难度,以下法院根据夫妻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不同,可能采取的不同分割方法:
1. 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7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法院通常是将双方所持股权平均分割。
2. 仅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依据章程之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以上情形的适用条件是夫妻双方对股权转让及其对价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更多的是夫妻双方无法就一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划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此时,若要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该股权,则必要需要确定股权价值,通常,对于刚设立或运营情况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按持股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额作为价值依据双方接受度较高,较容易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对于成长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成长型公司势必需要引入投资人或向银行融资,此时,根据投资人或银行的要求,公司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以期完成其融资计划,因此,根据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定股权价值的,往往存在溢价,此方案对于非持股方是有利的。
不过,实践中也存在因夫妻双方争议较大,双方对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此时,则可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审计或评估,双方根据审计或评估结果,由持股方向非持股方进行折价补偿。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三、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分割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股权的分割较为灵活,因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其他股东,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分割原则是折价补偿。如一方主张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个人独立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如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个人独立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四、合伙企业份额分割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均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在对合伙企业份额进行分割时,如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持有合伙份额的一方同意将其合伙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配偶的,此时的处理情形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类似,即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加入合伙企业的,则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该配偶加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法院将就该合伙份额转让对价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该配偶加入合伙企业,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法院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该配偶加入合伙企业,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则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或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一方不想参与合伙企业,则一般是由持有合伙份额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根据该合伙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判断,如运营一般的可按出资额为作标准;如运营良好的合伙企业,其价值一般高于出资额,此时,可对该合伙企业进行评估,按评估标准进行折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