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此时,如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法院通常会对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之价款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不乏司法拍卖的财产无法在第一次拍卖或变卖时便处置成功,此时,法院将会进行下一轮的处置。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衔接通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就法院对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方法进行了梳理。
一、司法拍卖流程
根据《拍卖、变卖规定》和《网拍规定》,法院在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法院决定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此处是原则性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除外。
1. 第一次拍卖
1.1 一拍财产价值确定
法院在对待处置财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时,可以根据待处置财产性质判断是否需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格,原则上,待处置财产需要通过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以确定其价格,而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值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此时通常是参照市场价值来确定,法院若采用参照市价方式确定待处置财产价值的,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1.2 一拍起拍价确定
对于拍卖起拍价(即拍卖保留价),对于经过评估的财产定价,原《网拍规定》规定是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新修订的《拍卖、变卖规定》则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对于未作评估的,两个规定是以参照市价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方式确定。
1.3 拍卖保证金
拟参与拍卖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法院确定,《拍卖、变卖规定》将《网拍规定》的保证金数额由起拍价的5%~20%范围,确定为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1.4 一拍流拍的处理
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流拍。此时,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否则,法院法院将会组织第二次拍卖。
2. 第二次拍卖
2.1 二拍起拍价的确定
《拍卖、变卖规定》和《网拍规定》均规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基础上酌情降低,但降价幅度不得低于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0%,即最多打八折出售。
2.2 动产二拍流拍的处理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若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标的物依法不能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则将对执行标的物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2.3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二拍流拍的处理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若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标的物依法不能以物抵债的,法院则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 第三次拍卖
3.1 三拍起拍价的确定
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基础上酌情降低,但降价幅度不得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的20%。
3.2 三拍流拍的处理
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若债权人仍不同意接受或不能接受该拍卖财产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内仍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在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此时,法院则将解除查封、冻结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以下是司法拍卖程序的流程图:
二、司法变卖流程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变卖。
1. 第一次变卖的价格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2. 第二次变卖的价格
按照评估价格第一次变卖失败的,可以降低价格进行第二次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即最多五折变卖出售。
3. 变卖失败的处理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接受变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将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以下是司法变卖程序的流程图: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十七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二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2017年7月18日实施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四、关于变卖价确定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领会《网拍规定》关于确定一拍、二拍起拍价的精神,在评估价(或市场价)基础上按《网络规定》进行降价拍卖。
六、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流程问题。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加价幅度参照我院法明传(2017)第253号通知要求进行设置。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引(试行)》2017年1月1日实施
十、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起拍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十一、经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抵债或不同意抵债的,可以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