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复杂的往往是财产的分割,且通常双方争议最大的也是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从民法典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虽然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具体到个案,因每个案件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都不同,因此,每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都有所不同,笔者总结了实践中几种常见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分割思路。

一、婚后全款购买的房屋,或贷款已还清的房屋

对于此类房屋,因是在婚后购买,不管该房屋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亦或是双方名下,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该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法院均会对该类房屋进行分割,此类房屋因不涉及银行贷款,分割方法也较为简单,即按房屋价值进行划分。

关于房屋价值的认定,在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通常是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但市场价值其实是一个动态的数据,且法院也无法直接判定,通常需要一方向法院申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出具评估报告从而确定房屋价值,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如拟分割房屋的评估价为800万元,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通常按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方法分割,即每人400万元,由持有房屋的一方向对方补偿400万元(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2)。

若当事人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则可能导致房屋价值无法确定,若此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和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之规定,法院将根据双方是否主张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理。

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及归属,通常是价高者得,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不过此种方式实践中较少出现,原因是房屋拍卖、变卖耗时长,会大大的延长离婚诉讼的时间。实践中更多的是双方协商,法院判决书先将房屋判给一方,由一房屋持有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在离婚后,持有房屋的一方再将房屋卖掉,所得价款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支付,这样既省时间,可能自己出售所得价款比经法院拍卖所得价款高出不少。

二、婚后购买,贷款未还清的房屋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系一方个人财产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同时,该房屋价值中还涉及银行贷款,因此,分割方法上,比全款购房的情形会复杂一些。不过,为了实质性解决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争议,法院采取的做法通常是一方持有房屋,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的形式。

因为涉及到银行贷款,分割的房屋价值部分应预告扣除银行贷款的金额,因为不管选择等额本金还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银行每月收取的还款额部分都包含利息,因此,扣除的银行贷款金额是剩余未还本息之和,如拟分割房屋在离婚时的市价为800万元,剩余贷款额为200万元,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通常按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方法分割,即每人300万元,在房屋仍由一方持有的情况下,则由持有房屋的一方向对方补偿300万元即可〔补偿金额=(房屋市价-剩余贷款金额)/2〕。

关于房屋判定给哪方持有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综合种类因素进行考虑,在众多考虑因素中,有利于子女抚养可能是权重较高的一点,如夫妻双方仅一套房屋,涉及子女抚养的,法院通常考虑将房屋判定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时,法院除了考虑子女抚养的问题,通常还将考虑贷款方,如贷款方仅为一方时,更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房屋判给贷款方持有,此时,贷款方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不受离婚的影响。当然,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且实践中,为了推进房地产交易,房屋带押过户已无实质障碍,因此,也有案件将房屋判给了非贷款方持有。

三、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如双方无法就分割方法达成协议的,法院通常是判定该房屋由登记方持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而对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款项(含本金和利息),以及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因此种情形下房屋价值涉及个人婚前支付首付部分、婚前支付贷款部分、婚后支付贷款部分、离婚后剩余贷款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因此,法院在分割时的方式较前几种复杂,因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采用比例法计算折价的金额,使用此种计算方式的前提是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各阶段所支付的费用金额。

如拟分割房屋个人婚前支付首付50万元、婚前支付贷款20万元、婚后支付贷款60万元、离婚后剩余贷款100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500万元,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通常按夫妻共同还贷金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对房屋现值进行分割,需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各占一半,因此,补偿比例是根据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来计算的,即补偿比例=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30/(房屋总价50+20+60+100)*100%≈13.04%,补偿金额=房屋市价500*补偿比例13.04%=65.2万元。

四、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上配偶名字的房屋

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为双方名下,应将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此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后加名的房屋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并不意味着加名方也可分割房屋价值的50%,法院通常在个案中,具体会考虑该购房合同的签订情况、购房款来源及支付情况及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评估。实践中也存在法院认定加名方分得房屋价值25%的份额,剩余75%的份额由购房一方享有。此时,法院一般将房屋判定给购房一方,由购房一方向加名方按其分得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如房屋总价值100万元,加名方分得25%,购房方分得75%,则由购房方向加名方支付25万元(100*25%)的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暂无评论

发送评论 编辑评论


				
|´・ω・)ノ
ヾ(≧∇≦*)ゝ
(☆ω☆)
(╯‵□′)╯︵┴─┴
 ̄﹃ ̄
(/ω\)
∠( ᐛ 」∠)_
(๑•̀ㅁ•́ฅ)
→_→
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o(*////▽////*)q
>﹏<
( ๑´•ω•) "(ㆆᴗ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ource: github.com/k4yt3x/flowerhd
颜文字
Emoji
小恐龙
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