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意味着享有权利,还意味着夫妻双方均应负担家庭责任,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用付出来维持的,而在家庭中付出较多时间投入无偿的家务劳动,则将使得整个家庭受益。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确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民法典公平原则在婚姻领域的体现,一直以来,人们往往忽视全职妈妈或爸爸在家照料家庭的价值,事实上,正是全职妈妈或爸爸付出较多的时间或精力照料家庭,才使得另一方得以安心投入工作或学习。因此,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各具体情形下是否应当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裁判标准仍存在着较大差异,以下是笔者梳理的离婚经济补偿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
1. 抚育子女的认定标准
通常在判定一方是否因抚育子女而为家庭付出较多时,也需要根据子女的数量以及子女的大小来判断劳动强度,如子女数量多年纪小的,显然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则更多。不过生活中也不乏子女由上一辈代为照料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因子女由上一辈代为照料,对于夫妻一方而言,则可能主张因抚育子女而付出较多,从而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 照料老人的认定标准
照料老人的情形需要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综合判断,如老人罹患疾病或卧病在床的,则需要子女或其配偶尽心照料,对于主张照料老人而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件,法官通常还需要根据老人是否随夫妻共同生活、所患疾病的类型及时间等综合判定劳动强度。若老人虽与夫妻共同生活,但身体健康通常无需照料的,则可能一方主张照料老人而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认定标准
在大城市,夫妻一方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出差,或是因应酬原因早出晚归是生活常态,因此,出差或应酬方留给家庭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所剩无几,照顾家庭的任务则由另一方承担。当然,对于是否协助另一方工作同时也还需要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长短、对方出差频率及时间,应酬频率及时间等综合判定。
另外,除了以上三个事项外,一方从事的基础家务劳动(如做饭、洗衣、打扫、采购生活必需品等)也属于为家庭负担义务的行为。
4. 需搜集或保存的证据
法院在认定某项事实时,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方若要证明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日常行为的,也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仅凭一方单方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具体到个案,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照片、视频、病历、诊断报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如其他家庭成员、父母亲戚、邻居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予以证明。
5. 经济补偿的提出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一方仅得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否则,该方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事实上,在和睦的家庭中,较少可能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况。
6. 经济补偿的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对于婚姻无法继续的夫妻,基于往日的情分,通常在关系恶化之前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如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无特殊情况,通常法院会确认协议效力,按双方协议约定进行判决。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将会根据个案的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践中的案例情况,由法院判决的经济补偿金大致在1万至20万元区间,而法官在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时的具体考虑因素通常包括: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夫妻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以及是否有证据予以支撑等。
7. 经济补偿的支付
经济补偿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再由承担支付经济补偿义务的一方分得的个人财产中支取。而不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从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中预先扣除经济补偿的金额。
以下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简略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