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时,往往产生争议较大的不是离婚本身,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离婚的,则子女一般也会由随父母共同生活而变为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子女是父母的牵挂,因此,离婚案件中,争夺子女抚养权往往是离婚诉讼的一大重点。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在认定子女抚养权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由哪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2周岁至8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不同,关于子女抚养权争议的解决路径也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方式,如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往往在离婚协议中就会将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协商好,则具体的关于子女抚养方式则是双方协商的都能接受的方式。
而在双方争议较大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或一方会将争议提交法院判决。本文仅讨论法院在对抚养权问题进行认定时的司法裁量标准,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抚养权问题上,根据未成年子女年龄不同,则法院判决抚养权的侧重点也不同。
一、不满2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因不满2周岁的子女年纪尚幼,需要母亲的呵护,因此,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照顾。但此规定并非只要是子女未满2周岁,法院一律都会将抚养权判给母亲。
通常有原则就会有例外,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之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存在吸毒、酗酒、因违法犯罪行为无法抚养子女的。
实践中,在法院判决不满2岁子女抚养权问题时,父亲一方若无法举证(如病历、违法犯罪证明及其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母亲存在不愿意抚养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则法院通常是将2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决由母亲抚养。
二、2周岁至8岁之间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对于2周岁至8岁之间的子女,法院在考虑应由哪方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时,不仅应考虑子女的基本情况如性别、生活习惯与教育环境,还应考虑到子女的心理、情感、意愿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具体到个案中的考虑因素有:
1. 看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抚养意愿。在仅有一方愿意抚养子女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愿意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意见,则法院会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具备抚养子女的最优条件的一方,如父母哪一方在照顾子女方面更细心,哪一方的工作与休息时间更固定,从而有更多时间照顾与教育子女。如在一方工作朝九晚五,另一方长期出差且应酬多的情况下,工作稳定的一方显然更具备照顾子女的条件。
2. 看子女的性别、受教育及健康情况。在2至8岁之间的子女,基本已形成了规定的生活习惯,如在某个学校上学,身边的同学、朋友关系也较为固定,若因夫妻双方离婚,因抚养权问题,使得子女学习、生活以及健康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则该变化显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3. 看父母品行、性格、有无刑事污点、吸毒、酗酒、不良行为及不诚信的行为等。所谓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子女通常会受到与之共同生活的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如从心理学角度,与性格暴躁父或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更大概率也会变得暴躁,同时,因父或母一方不稳定的情形,极有可能导致子女受到情绪上的伤害如产生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题。仅性格问题就有如此多的负面影响,更遑论吸毒、醉酒或其他不良行为,因此,父母的品行及行为是一个权重较大的考虑因素。
4. 看父母的工作、收入状况及文化程度。正因为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法院考虑抚养权时,在无其他特殊因素的前提下,通常父母工作、收入稳定、文化程度更高的,则更可能给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法院也更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决给能为子女提供更好学习、成长环境的一方。
5. 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虽然在心理学和神经科学领域,有一个共识认为,孩子在8岁前的主观意识相对较弱,即他们对自己和周围世界的感知和理解比较模糊。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在8岁前完全没有主观意识。不满8岁的孩子仍然可以感知和体验自己的情绪、需求和偏好,并且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因此,在法院考虑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时,也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三、已满8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通常孩子在满8岁后,其主观意识逐渐变得更加强烈和明显,并开始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想法、感受和意愿,同时他们开始更加主动地探索和理解周围的世界,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并逐渐发展出自己的价值观和信念。
因此,对于子女已满8周岁的,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抚养时,考虑因素从更多的考虑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主观、客观条件,转变成更多的考虑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愿,此种变化也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四、已满2周岁子女,可优先考虑由一方抚养的情形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和47条之规定,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在父或母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予优先考虑子女由其抚养:
1.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良好的亲子关系需要父母的用心陪伴,且子女通常对陪伴较多的一方更为依赖,若因抚养权问题导致子女生活环境产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子女难以适应,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 在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其他考虑因素——抚养规划
抚养权的确定除法定的考虑因素外,法院判定抚养权时,也可根据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划作为判决依据。根据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36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抚养能力、条件较为接近的,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明确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抚养规划内容包括:(1)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2)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3)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4)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法院将双方出示的抚养规划作为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依据的,应当封存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抚养规划,并归入卷宗正卷。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认为封存的抚养规划未予履行、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以据此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六、有多名未成年子女时的考虑因素
随着我国出台二孩、三孩政策的出台,家庭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对于有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属的问题,法律并未进一步进行区分规定。而实践中,在一方没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况下,法院最常见的做法是一方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如在王宝强与马蓉离婚一案中,对于两个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就是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
由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判法看似对父母双方都比较公平,但此举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仍有待考证。
1. 多孩情形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对他们的发展和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亲密关系有助于未成年人建立安全感和信任感,培养情感支持和依赖感,促进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的发展。如果关系亲密的未成年人被迫分开,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的不适和压力。他们可能会感到孤独、无助和失落,缺乏情感支持和安全感,甚至会出现抑郁和焦虑等情绪问题。此外,分开也可能会影响他们之间的信任和情感连接,导致关系的疏远和冷漠。
事实上,对于从小生活在一起且感情融洽的兄弟姐妹来说,互相陪伴也是其成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因父母离婚而被迫分开,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目前,随着司法审判理论及经验的不断完善,也有不少法院意识到随意将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分开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判决上敢于突破旧的裁决方式。
具体到个案,如在(2020)苏02民终2968号案件中,夫妻双方婚内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身患脊肌萎缩症,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判给父亲。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因两个未成年子女长期随父亲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相对母亲而言,父亲及其家人与子女的相处时间也必然更多,在两未成年子女所处的年龄段,生活环境和家人的陪伴对其成长所产生的影响也比较突出。此外,哥哥身患重疾、身心脆弱、护理要求较高,妹妹和家人的陪伴更是其身心健康的重要支撑,因此,现阶段不宜改变两个子女的生活环境,因此,在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判令两个子女均由父亲抚养为宜。一审判决后母亲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院,中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双胞胎情形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现实中生育双胞胎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在对双胞胎子女抚养的划分上简单的适用夫妻双方一人一个的裁判思路,显然不利于双胞胎的身心健康。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有关双胞胎的研究开始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新焦点,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因为双胞胎通常具有紧密的亲密关系,分开可能会破坏他们之间的互动和沟通,若分开的双胞胎生活在具有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环境中,他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双胞胎共同生活显然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因此,在双胞胎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更应该考虑双胞胎的特殊情况,而非机械地适用旧的裁判思路,实践中,判决双胞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不多,由此可见,真正落实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七、可否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共同抚养子女从法律层面上已无实际障碍,但司法实践中,若在判决书中判决夫妻双方均有子女抚养权,则可能在日后仍会就抚养子女问题产生纠纷,如双方对子女学习、未来规划不一致时,若双方均有抚养权的情况下,究竟按哪一方的意见执行,确实很容易产生矛盾。
因此,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角度,法院通常做法是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同时,另一方对子女的权利经双方协商后,也明确在判决书或调解书里,此时,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权利均可得到保障。
当然,对于未拿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其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抚养权的改变而改变,其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即支付抚养费)和探望的权利(即有权定期探视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5条之规定,即使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未拿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也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注:(2020)苏02民终2968号案件摘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研究院.《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115-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