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确定及变更

一、抚养费的负担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之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抚养费的支付义务主体。

二、抚养费如何确定

抚养费是一项综合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则上,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确定。生活中,教育费的支出因每个家庭对子女的期待以及培养方式不同,费用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如就学费而言,公立学校的费用与私立学校的费用差别巨大,更不提涉及各类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等项目时的费用。因此,作为直接影响子女生活水平,及夫妻各自生活水平的事项,抚养费的给付也属于家庭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标准及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期限按夫妻双方之约定执行,法院原则上不予干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2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就子女抚养费意思自治问题上,司法审查的底线仍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受损害。

三、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在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将由法院判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之规定,法院对抚养费标准的审查认定标准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因抚养费是保障子女学习、教育的费用,而该费用产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当然对于有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在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保障子女的学习、生活状态稳定,可以用父母所留下的财物折抵抚养费。

五、抚养费的支付年限

通常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会对抚养费标准及支付年限进行明确约定,通常是支付至子女完成学业,或子女参加工作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时止。

对于未能就抚养费达成一致的情形,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对于子女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六、抚养费变更情形

抚养费一般由双方约定,最常见的就是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方式,对于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的协商合意结果,因此,已生效的《离婚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方应严格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1.抚养费调增——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抚养费调低——合理性审查标准

在疫情笼罩下的几年间,也存在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以暂无收入为由,主张不支付抚养费或调低抚养费的情形。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判断抚养费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是: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事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对于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高的,若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中包含必要生活费之外的培训费、私立学校的学费等高额费用项目导致抚养费约定数额较高的,法院通常也会确认协议效力,即使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也不应轻易予以推翻。

原因仍是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于儿童的教育而言,更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若因父母离婚而导致子女教育断层,事实上也不利于子女的学习和成长,因此,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其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仍继续存在,因此,父母双方均有义务保证子女教育的连贯性,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

3.抚养费调低——实际负担能力的审查标准

对一方以暂无收入导致实际负担能力发生变化,主张不支付或少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法院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履行能力进行严格评估:其一是收入水平,其二是财产状况。实践中,确实可能因各种因素(如因工作变动等),导致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存在收入水平呈波动状态,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事实上,有无负担能力也不应仅目前收入情况这一个维度进行考量,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即在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目前虽无工作收入,但有其他资产、存款或财产性收益的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其有负担能力。

4.抚养费调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对于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而言,若其确实发生了某种意料之外的变化,导致其支付抚养费产生困难的情形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也应当给予其司法救济的渠道。当然对于一方主张因情势变更而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抚养费的,司法审查的标准仍是从目前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一方因失业原因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确无其他财产。当然对于失业这一特定情形而言,需要辩证看待,通常可以从其所处行业、工作地点以及个人能力等综合判断,若仅仅只是暂时失业的,则法院一般不应轻易改变抚养费标准。

一方因身体原因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产生支付抚养费产生困难的,如因交通事故、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此时,应酌情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一方因客观原因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确无其他财产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的,如因违法犯罪被羁押、判刑的。当然此处也应根据具体违法事项进行判断,如一方仅被短暂刑事拘留的,则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

对于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则导致失去经济来源,且其财产状况无法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的,经法院审查,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抚养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一个既能保障子女生活需要,又能让义务人不会产生太大负担的标准。

对于确实处于人生困顿时期的义务人而言,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对于给付义务人而言,若其将来走出人生困境,有经济来源时,其仍应按原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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