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比较普遍,父母出资是我国大多青年购房资金(通常是首付款)来源的主要方式,而父母出资所购之房屋,通常以子女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含子女配偶)名下。
而众所周知房屋价值较大,甚至有父母掏空了全部资产为子女凑购房款的情况,若日后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到由父母出资房产的分割问题,此时若按法律规定由夫妻双方分割,也将损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由父母出资部分购房款性质认定问题的裁判思路,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认定为赠与
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在我国父母通常为子女准备婚房的传统观念影响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若无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则应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亦采此意,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继承或受赠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于父母出资部分的性质问题,若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无约定,则民法典原则上将该出资的性质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
而具体是对夫妻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是以结婚时间点为分界线,即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若是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都将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认定为借款
1. 离婚诉讼中双方自认为借款
实践中也有将父母出资部分购房款认定为借款的,如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由父母出资款项一方认为是向父母借款,另一方对此无异议或主张该款项已偿还的,不论该方当事人能否能举证证明该款项已偿还,都将视为该方对款项性质的自认,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自认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该款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2. 离婚诉讼中仅一方主张为借款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由父母出资为借款,另一方主张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在各方对出资款项性质问题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款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此情境下,夫妻离婚势必导致父母出资部分被分割,所以实践中也存在出资方父母与出资方子女在事后补签借条,从而达到“保住”父母出资款项不被分割的目的,此时,法院将根据款项支付时间、借条签署时间以及配偶是否签字等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3. 非离婚诉讼
除以上情形外,还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即由出资方父母向子女一方或双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要求对方予以偿还的。父母因为子女购房出资导致自身经济能力大幅下降,且生活难以为继,在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子女偿还出资的款项,此时,不应笼统根据民法典解释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在此类案件中,虽然父母方主张出资购房款项为对子女的借款,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之下,主张为款项为借款的一方应拿出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借款,即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有借款合意,事实上,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基本上是不会对款项是否为借款有明确约定,此时,出资父母事实上也难以举证证明其为子女购买出资为借款。
而另一方面,确实也存在父母将毕生积蓄用于为子女购房,且购房后,因各种原因父母无法与子女继续生活,而自己又无任何积蓄,生活难以为继,此时,若仍按法律规定将父母出资款项认定为赠与,将使得出资父母的利益受损,事实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也仅仅是对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这一单一情况的规定,在双方对于款项性质存有争议时,即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并非其法定义务,如若因父母为子女购房导致自己生活陷入困境,此时,父母得以向成年子女主张归还其出资部分购房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如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儿子3年未尽孝,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的案件中,原告将自己原有住房出售后为儿子即被告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居住,婚后不久,原告与被告夫妇因家常琐事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激化,原告与被告夫妇之间的关系恶化,原告亦搬离被告房屋单独居住。原告因将自己唯一住房出售为被告购房,原告目前处理无房无存款状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出资款项。
本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被告主张赠与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购房款性质认定为赠与显失公平,故认定购房款性质为借贷,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该案的判决,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兼顾了利益平衡,维护了社会秩序。本案也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即年轻人应当自立自强,不应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对于父母的资助应心存感念。同时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到孝亲敬老之责。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