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婚恋关系存续期间,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金钱、财物往来,而随着双方婚恋关系的终止,双方之间的金钱、财物往来行为也随即进入“清理”状态,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不同,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常见的有借款、赠与、保管、彩礼及共同投资等。
1. 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借款的前提是双方就借款行为达成合意,即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且该款项已支付至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指定账户。
若一方仅有转账记录,无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借贷合意的证据可以是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条或是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聊天记录等,则主张借款一方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方主张款项为借款不会被法院支持。
2. 认定为赠与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若仅有转账记录,无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借款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赠与是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同意接受该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赠与行为既可由双方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
事实上,基于我国国情及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传情达意而互赠礼物、互发红包(如节假日红包或金额为“520、999、1314”的红包或转账)均是较为常见的,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恋爱期间向恋人发出的红包、礼物时,应注意不要超出自己的经济经能力范围,以免可能导致自身财物受损。
3. 认定为彩礼
在我国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时,男方通常要向女方给付一定钱财、物品以表达诚意及爱意,由男方婚前向女方支付的钱财或物品俗称为“彩礼”。彩礼的给付通常在男女双方婚约达成之时,有时也发生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
彩礼在性质上仍属于赠与,但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彩礼是男方带着将来能和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目的,向女方赠与的钱财、物品。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彩礼的给付自条件实现时生效。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男方希望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此时,男方得以向女方索回彩礼。
与普通赠与不同的是,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作为婚约财产的一种,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彩礼,若受赠人拒不返还的,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即双方在已经解除婚约的前提下,女方拿着男方的彩礼拒不返还已丧失法律根据,如(2020)鲁14民终110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感情及信任未对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予以明确的,不宜将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借贷,而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款项性质认定为不当得利。
同时,彩礼的返还应是指正常的解除婚约情形,应严格与借婚约索取财物这一情形相区分,对于假借婚约之名骗取财物的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彩礼返还,还应根据财物的属性来认定,如对于金银首饰、家电、汽车等消耗品,应考虑扣除合理的损耗。
4. 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形外,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还可能涉及保管或共同投资等行为,如一方的物品由另一方保管、使用,而在双方之间结束恋爱关系后,保管物品一方应当将保管物归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投资的,一般应当根据投资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