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一般是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之日起为界,即自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所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财产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有如下类型: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自然增值或孳息,如存款及其利息、不动产及其因市场价值上升而增值部分、车辆等。但需注意的是,若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该还贷部分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受到意外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需注意的是,遗嘱方或赠与合同中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该财产仅归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否则,该遗嘱或赠与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通常来讲,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仅供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实践中,也不乏价值较大的物品如奢侈品包包、首饰、手表等是否可以划分为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的疑问。对于该价值较大的物品,若是一方在婚前购置毫无疑问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是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探讨,如虽在婚后购置,但双方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或是对一方的赠予,则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的是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必需使用,以维持人类生命所必需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用品,而奢侈品显然不具必需品的特征,因此,可以换一般性财产的属于来认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奢侈品也越来越常见,因此,法院在认定奢侈品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时,也会根据个案将钻戒、包包等由女方专用的奢侈品划归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这样认定的原因在于钻戒和包包等在日常生活中也仅归女方一方使用,虽是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特定仅能由女方使用的物品情理上来讲也应认定为赠与女方的,所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处为民法典设置的一个兜底条款。
以下是常见的个人财产类型:
6. 个人创作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7. 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基金、合伙份额等;但该类财产因一般持有期限长,极有可能在婚后仍持有或售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即该股权、基金、合伙份额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及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该股权、基金、合伙份额在婚后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如发放的股息、红利等)则属于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日 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