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形中,因家暴、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占比较大,而家暴、出轨在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同时,也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我国法律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过错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

需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仍是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领域的延伸,因此,法院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仍需判断离婚损害赔偿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应以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因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对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民法典》第1091条中列举的过错情形

1.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情形,实践中,确实存在有人利用我国婚姻登记未联网的漏洞,在不同地区与不同人登记结婚的情况。另外,对于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如与他人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与他人共同生养子女等行为,也属于此处的重婚,因为该行为亦必然导致对原配偶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

2. 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具体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的情形,该共同居住可按生活常识判断,如与他人共同买房或租房共同生活,且关系较为稳定,或是共同居住存在一定的规律性,此种行为也会对原配偶产生极大的伤害。

3.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使用身体或心理的暴力或控制行为,家暴行为包括身体暴力,例如打、拍、踢或勒颈;心理暴力,例如威胁、恐吓、羞辱或贬低等,家暴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生命危险。当然,此处也应与夫妻之间的日常争吵情形相区分,并非所有的夫妻吵架、打架情形均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具体到个案,法院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形、频率、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身体和精神虐待,如打、拍、掐、拽、抓、烫、辱骂、威胁、诋毁等,或无视因年长、年幼、患病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如放弃照顾、不提供食物和水、不提供医疗保健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影响。

5. 其他重大过错,本款是民法典的兜底条款,实践中法院认定的重大过错情形有:卖淫、嫖娼、通奸、赌博、吸毒等,具体到个案,法院也会根据双方具体离婚原因,综合一方的过错情节以及损害后果来认定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主体

因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责任,且尚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方通常为无过错方,即谁主张谁举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 物质损害赔偿。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害,如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赠与第三人,或恶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财产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况综合确定个案的赔偿数额。

2. 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方因过错方的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往往难以量化,因此,个案中法官通常根据一方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进而认定一个赔偿数额。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例:A某在与B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B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定:A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B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B某主张A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A某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在考虑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案件由原告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若原告不起诉离婚,仅提出损害赔偿一项诉讼请求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具体如下图: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2014年5月21日实施

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说明:第三十八条是对一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裁判指引。配偶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属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一方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6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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