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而不幸的婚姻中,因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而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占比较高。事实上,即便发生以上情形,在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前,往往一方也会基于家庭、孩子及过往的情分选择“且行且珍惜”,此时,过错方会基于其犯错后的愧疚心理,而选择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或与另一方签署忠诚协议来挽回家庭。
保证书或忠诚协议通常是对一方行为的约束,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当互相忠诚,不得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等,若一方违反该约定,则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更有甚者可能在协议中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同时,保证书或忠诚协议中还可能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行约定。在法律上夫妻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在一方违约保证书或忠诚协议约定的忠诚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得以依据保证书或忠诚协议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确立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对于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之效力未予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可知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因此,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实践中,保证书或忠诚协议中约定有三种类型:一是关于财产的约定;二是关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约定;三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而在认定保证书或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时,仍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1. 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在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的情形,同时,关于财产的约定部分还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该约定会使得一方无法履行的情形,如财产的数额远远超出一方的经济能力,此时,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归属。
2. 关于补偿金或赔偿金约定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全国各地的裁判思路也有出入,就笔者所在地深圳而言,对于保证书或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是持支持态度的,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37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夫妻之间对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约定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意旨并不冲突,在该保证书或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情形下,一方因违反协议约定而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金或赔偿金属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因该补偿金或赔偿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之规定,当双方约定的补偿金或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适当予以调整。
3. 关于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效力问题,因子女抚养权涉及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利,不能仅根据一纸协议进行约定,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子女抚养权问题,一般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决,通常法院的考量因素有子女的年龄、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家庭环境、有无不利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等。原则上,子女不满2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保证书或忠诚协议的司法认定。日常生活中,也不乏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的情侣为表爱意,互相出具保证书或签署忠诚协议的,在恋爱或同居期间,当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此时,另一方可能会以该保证书或忠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履行保证书或忠诚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此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21条:“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并非民法典保护范围,恋人之间相互忠诚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由法律调整。因此,在恋爱期间、同居期间签署的保证书、忠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2014年5月21日实施
二十一条 存在同居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第二十一条是对同居期间能够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违约之诉问题的裁判指引。未婚同居关系并非婚姻法保护范围,恋人之间相互忠诚属于道德范畴,不宜由法律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47-48页。
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说明:第三十七条是对违反婚内忠诚协议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意旨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55-56页。